(2016)浙0182民特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特402号申请人建德市建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梅花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倪福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小平、徐忠敏,公司职工。申请人姚影。申请人建德市跃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黄泥墩村。法定代表人方飞燕,执行董事。申请人姚基晖。申请人方飞燕。申请人建德市跃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姚基晖、方飞燕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影。申请人徐小瑜。申请人徐美娟。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建德市建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姚影、建德市跃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姚基晖、方飞燕、徐小瑜、徐美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程顺龙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建德市建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姚影、建德市跃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姚基晖、方飞燕、徐小瑜、徐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30日经建德市大同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姚影尚欠申请人建德市建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59100.14元(该利息计算至2016年6月22日,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六点六六另行计付),上述款项由申请人姚影于2016年7月8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00元,于2016年7月31日前付清剩余款项。二、申请人建德市跃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姚基晖、方飞燕对申请人姚影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申请人徐小瑜、徐美娟于2016年7月31日前归还申请人建德市建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则申请人建德市建业小额贷款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对申请人徐小瑜、徐美娟主张连带保证责任;但若申请人徐小瑜、徐美娟未能于2016年7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则申请人建德市建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仍有权要求申请人徐小瑜、徐美娟对申请人姚影所欠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顺龙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费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