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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4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新乡市宏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开源防水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宏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开源防水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4923号原告新乡市宏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法定代表人荆素彪。委托代理人徐刚,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河南开源防水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龚涛。原告新乡市宏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开源防水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乡市宏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乡市宏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宏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翟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