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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财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罗永安与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广西瑞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永安,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广西瑞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赤壁印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财保127号申请人:罗永安。委托代理人:雷有斌,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华,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瑞通大道。法定代表人:刘建荣,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广西瑞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文笔路3号。法定代表人:黄坚,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北赤壁印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瑞通大道3003号。法定代表人:刘建荣,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刘建荣。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东路200号南楼403-1室。法定代表人:王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罗永安因与被申请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广西瑞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赤壁印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建荣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四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信用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永安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广西瑞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湖北赤壁印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建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罗永安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炜审判员 刘 卫审判员 危永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彭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