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罗洪根与桐乡松源纺织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洪根,桐乡松源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760号申请执行人罗洪根。被执行人桐乡松源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明。申请执行人罗洪根与被执行人桐乡松源纺织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浙0483民初5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5005元。本院立案后,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760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远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郭 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