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辖终50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深圳中兴力维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华工赛百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中兴力维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华工赛百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辖终5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中兴力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034号高新工业村W1A栋4层。法定代表人:曹宸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华工赛百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闵大勇。上诉人深圳中兴力维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华工赛百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114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深圳中兴力维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与请求:原审裁定无事实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即上诉人住所地的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武汉华工赛百数据系统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2013年,深圳中兴力维技术有限公司与武汉华工赛百数据系统有限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协议》一份,约定武汉华工赛百数据系统有限公司为深圳中兴力维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该协议第六条2中还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2015年11月19日,武汉华工赛百数据系统有限公司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深圳中兴力维技术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服务费1500000元及违约金150000元。深圳中兴力维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1146-1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咨询服务协议》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选择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该管辖约定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为有效约定。现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武汉华工赛百数据系统有限公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深圳中兴力维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及违约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深圳中兴力维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斌审判员 苏 滨审判员 李 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周腊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