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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玉春、高巧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玉春,高巧红,陈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56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郑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端木琦、涂芬芳,系申请××人单位职员。被执行人徐玉春。被执行人高巧红。被执行人陈胜平。申请执行人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玉春、高巧红、陈胜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2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徐玉春、高巧红偿还编号为浙瑞农合银(2014)循保借字第8581120140022277号的《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万元、期内利息12324.56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8日起按年利率15.9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执行人陈胜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徐玉春、高巧红、陈胜平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亦没有向本院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徐玉春、高巧红、陈胜平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瑞安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徐玉春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上金村旺金路244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00075**),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胜平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瑞鸿花园2幢1单元9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227529,抵押于温州银行百里支行),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高巧红在瑞安市住建局无房产登记;3、被执行人徐玉春、高巧红、陈胜平在瑞安市车管所无车辆登记信息;4、除本案外,被执行人陈胜平有多笔债务在本院立案执行,目前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徐玉春、高巧红、陈胜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执行决定书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玉春名下房产已依法查封,因系其农村唯一住房,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陈胜平名下房产已设定抵押,且存在多部门查封,对本案执行价值不大。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15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林 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赵超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