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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行审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与唐妮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唐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04行审29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刘汇,区长。委托代理人成章,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妮。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5)岳征字第03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对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5)岳征字第03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成章到会参加听证,被执行人唐妮经本院依法通知,未到会参加听证。本院审查查明,2015年5月19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为实施桐梓坡大板房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地块一),公告发布了(2015)岳征决字第00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及该项目的征收补偿方案,被执行人所有的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附零栋508号房屋(产权面积42.34平方米)位于该项目征收范围内。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征收部门与被执行人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委托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对本案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于2015年5月24日作出���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并于2015年7月25日将该报告送达给被执行人。该报告确定本案被征收房屋在估价时点(2015年5月19日)评估总价为300783元。2015年10月9日,长沙市岳麓区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依据评估机构的估价报告,为被执行人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供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供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是补偿金额(不含装饰装修和其他设施补偿费用)310194元,其中房屋评估总价为300783元、不足45平方米补足部分为8512元、搬迁费899元,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和其他设施补偿费用将由评估公司另行评估确定后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产权调换方式是提供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德诚街69号银太家园1栋1404号房屋(现房,建筑面积72.39平方米)用于房屋产权调换,上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进行结算,找补差��。两种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经评估机构对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确定上述房屋评估价值为400317元。补偿方案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报告于2015年10月26日送达被执行人。与补偿方案一同向被执行人送达的还有《被征收人陈述申辩及申请调解权利告知书》,告知其可在收到告知书七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书面申请调解,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相关权利。2015年11月6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了(2015)岳征字第03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决定对被执行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长沙市岳麓区德诚街69号银太家园1栋1404号房屋。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进行结算后,被执行人应找补房屋征收部门差价款90123元(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和其他设施补偿费用未计入)。三、限被执行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房屋腾空并交付拆除单位拆除,逾期不腾空房屋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告知了其法律救济途径。2015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5)岳征字第03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此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腾空房屋的义务。2016年6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2015)岳征字第03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但直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时为止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5)岳征字第03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作出的(2015)岳征字第03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兵审 判 员  刘翰旻人民陪审员  李秋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