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爱军诉被告江苏金木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军,江苏金木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2894号原告:李爱军,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句容市。被告:江苏金木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法定代表人:杜志文,总经理。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法定代表人:彭思甜,总经理。原告李爱军诉被告江苏金木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限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了争议的管辖地为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因此应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和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