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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田某、田国法等与姜南南、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田国法,姜南南,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1103号原告田某。法定代理人田国法。原告田国法,男,汉族,1973年11月11日生,住址同上。被告姜南南,男,汉族,1985年4月7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负责人:武中华,该公司经理。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大庆路北段。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秋玲。地址驻马店市。委托代理人陈博威,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时建民,该公司员工。原告田某、田国法诉被告姜楠楠、被告驻马店市佳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钟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