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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民终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与李齐良、南昌银田物流有限公司、周坤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李齐良,南昌银田物流有限公司,周坤德,保定市富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周振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民终6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组织机构代码80612234-9。负责人杨利剑,经理。委托代理人XX林,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齐良,男,汉族,住福建连城县。委托代理人熊汉书,男,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银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余元洲,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坤德,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富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王维红,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振明,男,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齐良、南昌银田物流有限公司、周坤德、保定市富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周振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15)连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林,被上诉人李齐良的委托代理人熊汉书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南昌银田物流有限公司、周坤德、保定市富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周振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未查明肇事车辆冀F230**号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苑支公司的投保情况,属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15)连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丁  建  岩代理审判员 严  丽  梅代理审判员 李  俊  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邹倩影(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