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健、何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健,何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1201号申请执行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庆华机构代码:××被执行人:高健。被执行人:何冰。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高健、何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6月3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高健、何冰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高健、何冰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吉友山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屈金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