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4执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广州亨嘉彩皮具有限公司、周桂云买卖合同纠纷2016执64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华,周桂云,广州亨嘉彩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640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华,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周桂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被执行人:广州亨嘉彩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周桂云。申请执行人刘建华与被执行人广州亨嘉彩皮具有限公司、周桂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周桂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006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广州亨嘉彩皮具有限公司对以上货款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依法锁定了被执行人周桂云名下号牌为粤A×××××小轿车一辆,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桂云的银行存款账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锁定被执行人名下小轿车一辆,并依法冻结了其银行存款账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6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大亮执行员  王志文执行员  彭志雄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雅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