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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2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孙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2929号原告:朱某,驾驶员。被告:孙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睿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余 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