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2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朱某与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孙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2929号原告:朱某,驾驶员。被告:孙某,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睿杰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余 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