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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民初3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芦新月与郭时忠、聂桂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新月,郭时忠,聂桂芝,郭玉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3542号原告芦新月,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时忠,男,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聂桂芝,女,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郭玉琦,女,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新月与被告郭时忠、聂桂芝、郭玉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新月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新月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新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15元,减半收取5407.5元,由原告芦新月负担。审判员  武丽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车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