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6民初3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芦新月与郭时忠、聂桂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新月,郭时忠,聂桂芝,郭玉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6民初3542号原告芦新月,女,198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时忠,男,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聂桂芝,女,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郭玉琦,女,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芦新月与被告郭时忠、聂桂芝、郭玉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芦新月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芦新月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新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15元,减半收取5407.5元,由原告芦新月负担。审判员 武丽娜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车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