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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余姚正升塑业有限公司、陆永乔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正升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2民催9号申请人:余姚正升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康山村龙头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309099635X)。法定代表人:陆永乔,总经理。申请人余姚正升塑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2000051/23534410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15日,到期日为2016年6月15日,出票人为浙江长兴盛奥化纤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长兴宏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为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营业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正升塑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余姚正升塑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臧峻月审 判 员  卢 峰代理审判员  周 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文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