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余姚正升塑业有限公司、陆永乔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姚正升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2民催9号申请人:余姚正升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康山村龙头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309099635X)。法定代表人:陆永乔,总经理。申请人余姚正升塑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2000051/23534410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12月15日,到期日为2016年6月15日,出票人为浙江长兴盛奥化纤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长兴宏木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为长兴联合村镇银行营业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正升塑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余姚正升塑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臧峻月审 判 员 卢 峰代理审判员 周 燕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文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