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2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王立文与山广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文,山广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163号��请执行人王立文,男,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山广臣,男,41岁,汉族,现住双辽市。王立文与山广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14)双郑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执行人山广臣偿还申请执行人王立文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30000.00元,该款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52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山广臣没有按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立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广臣给付申请执行人王立文借款50000.00元,现被执行人山广臣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文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执1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刘凤华代理审判员 : 陈 霞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三年日书 记 员 : 彭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