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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吴春霞与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霞,湖北省妇幼保健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599号原告:吴春霞,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现无业,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柒启荣,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省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745号。法定代表人:胡祖斌,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谢文汉、王铂,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霞与被告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喻承跃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唐培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