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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永激与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激,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陈永激,1978年7月6日。委托代理人:徐晓琼,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吴陆周工业区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孙和成,该公司董事长。陈永激与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永激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远胜18”轮,申请执行人已受偿48209元,未受偿2066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均胜远大海运有限公司无存款、车辆及房地产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海法执民字第3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胡家强执 行 员 王智锋执 行 员 李贤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许 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