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民初2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2523号原告河北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法务经理。被告石家庄某某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郜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某某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于2016年2月3日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中第5条约定“本协议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协议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因此,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石家庄某某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费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有凤二0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惠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