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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刑初2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谢某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239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 告 人信 息被告人谢某辉,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6年6月17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6]2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辉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一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谢某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被告人谢某辉饮酒后于2016年06月17日00时39分许,驾驶粤B4xxxx号牌机动车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某高速公路xxxKM路段(龙岗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谢某辉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谢某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33.22mg/100m1。本院意见被告人谢某辉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 决被告人谢某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温 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周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