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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2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行与湖南湘百合药业有限公司、李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行,湖南湘百合药业有限公司,李力,章晓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20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189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王周屋。被执行人湖南湘百合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望城坡重阳路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100000038971。法定代表人朱训昔。被执行人李力,男,汉族,1978年4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章晓丹,女,汉族,1979年9月9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7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湘百合药业有限公司、李力、章晓丹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湘百合药业有限公司、李力、章晓丹的银行存款1826441.87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826441.8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