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6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时华国与薛海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华国,薛海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6执224号申请执行人时华国,居民。被执行人薛海梅,居民。时华国与薛海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涟民初字第28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判决书:被告薛海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时华国借款本金7万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薛海梅负担。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薛海梅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土地、房产登记信息,且薛海梅有多起案件在本院执行,薛海梅目前外出,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涟水县人民法院(2015)涟民初字第286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嵇海峰执行员 高子贵执行员 孙 刚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姜宇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