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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淄博宏达焦化有限公司、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淄博宏达焦化有限公司,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蓝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初129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45甲3号。负责人:丁福昌,行长。被告:淄博宏达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南金村。法定代表人:孙国成。被告: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南金村。法定代表人:段玉锋。被告:蓝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管仲路。法定代表人:李振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诉被告淄博宏达焦化有限公司、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蓝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淄博宏达焦化有限公司、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蓝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款96022704.8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淄博宏达焦化有限公司、南金兆集团有限公司、蓝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款96022704.82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振涛审 判 员  张兴孟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陈雨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