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宋晓军与敖汉羊场粮库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晓军,敖汉羊场粮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13号申请���行人:宋晓军,男,敖汉旗。被执行人:敖汉羊场粮库,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宋晓军与敖汉羊场粮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宋晓军依据(2013)敖民初字第39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敖汉羊场粮库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雪飞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思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