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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2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延川县兴旺有限责任公司机砖厂与被告段炼,王爱国,甘泉县保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川县兴旺有限责任公司机砖厂,段炼,王爱国,甘泉县保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2民初309号原告延川县兴旺有限责任公司机砖厂住所地:永坪镇源流湾村螺子沟法定代表人:XX安委托代理人张世权,男,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段炼,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爱国,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甘泉县保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龙首区美水大厦。法定代表人:谷志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延川县兴旺有限责任公司机砖厂与段炼,王爱国,甘泉县保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川县兴旺有限责任公司机砖厂于2016年7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川县兴旺有限责任公司机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4元,减半收取2087元,由原告延川县兴旺有限责任公司机砖厂承担。审 判 长  闫耀辉代理审判员  马 婧人民陪审员  高万银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