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2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延川县兴旺有限责任公司机砖厂与被告段炼,王爱国,甘泉县保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川县兴旺有限责任公司机砖厂,段炼,王爱国,甘泉县保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2民初309号原告延川县兴旺有限责任公司机砖厂住所地:永坪镇源流湾村螺子沟法定代表人:XX安委托代理人张世权,男,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段炼,男,198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爱国,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甘泉县保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龙首区美水大厦。法定代表人:谷志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延川县兴旺有限责任公司机砖厂与段炼,王爱国,甘泉县保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川县兴旺有限责任公司机砖厂于2016年7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川县兴旺有限责任公司机砖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4元,减半收取2087元,由原告延川县兴旺有限责任公司机砖厂承担。审 判 长 闫耀辉代理审判员 马 婧人民陪审员 高万银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