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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农安县新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海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新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海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457号原告农安县新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亚彬。被告赵海艳,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农安县新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海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新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安县新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宝海审 判 员  崔景辉人民陪审员  王利侠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