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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柳河县豪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柳河县公路运输工程总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河县豪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柳河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柳河县公路运输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执字第00077号申请人柳河县豪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柳河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柳河县公路运输工程总公司。柳河县豪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柳河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柳河县公路运输工程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河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柳河县公路运输工程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柳河县豪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柳河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柳河县公路运输工程总公司给付借款人民币25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2591996.8元。因被执行人已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余利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柳河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柳河县公路运输工程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柳河县豪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柳河县天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柳河县公路运输工程总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柳河县豪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俊峰执行员  郑云鹏执行员  孙 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