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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02民初2285号原告赵某某,女,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海原县西安镇。委托代理人李向军,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甲,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大武口区。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黄奉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向军、被告吴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2006年2月20日在宁夏惠农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06年11月14日婚生女吴某乙出生。由于双方婚前经他人介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多,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并在近两三年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吴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当庭变更);3.依法分割家庭的共同财产(家庭住宅一套,2013年购买,价值21万元)被告吴某甲的答辩意见为,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本院的认证意见:证据一、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自2006年2月20日依法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二、户籍证明一张,用以证实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吴某乙,于2006年11月14日出生的事实;证据三、查档证明一份,证明位于大武口区文明北路银龙小区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吴某甲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至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院的认证意见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吴某甲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答辩、举证、质证及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认证,确认本案的事实如下:2006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双方于2006年11月14日生育一女吴某乙。原、被告双方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婚后共同存款、共同债权。由于双方婚前经他人介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多,双方缺乏感情基础,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现原告以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大武口区文明北路银龙小区房屋一套,该房在银行作抵押,现欠银行贷款62683元。本院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在共同生活中应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沟通、相互包容,共建幸福美好的家庭。原告要求离婚,但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考虑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要求与被告吴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奉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琰附:本案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