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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4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孙宜召与徐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宜召,徐进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4138号原告孙宜召,居民。委托代理人李连东,江苏盈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进军,居民。委托代理人姜磊,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孙宜召与被告徐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珊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宜召的委托代理人李连东、被告徐进军的委托代理人姜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宜召诉称,2013年3月21日,被告徐进军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原告于2013年3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将该款汇入被告的银行账户中。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徐进军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徐进军辩称,借款属实,但没有约定利息。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0日,被告徐进军向原告孙宜召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一张交原告持有。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孙日照(宜召)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00元)徐进军2013.3.20”,后借条内容被添加“月息2分”,且原、被告均予以认可“月息2分”不是被告徐进军所写。因借款未有偿还,原告孙宜召于2016年5月16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徐进军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孙宜召诉称借条中“月息2分”系该笔借款的介绍人杨传栋经过被告徐进军同意后书写;被告徐进军不予认可,原告孙宜召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以上所确认的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等在案为凭,已经本院开庭审查和质证,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徐进军向原告孙宜召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孙宜召有权催告被告徐进军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孙宜召诉称借款约定了利息,借条中“月息2分”系该笔借款的介绍人杨传栋经过被告徐进军同意后书写;被告徐进军不予认可,原告孙宜召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该诉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为宜。综上,对原告孙宜召要求被告徐进军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进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宜召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徐进军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张珊珊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仲丽玲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