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2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李正兵与周霖、何亚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兵,周霖,何亚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1982号原告李正兵,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周霖,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被告何亚琴,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阳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沈阳北路柳岸华庭*层。法定代表人赵远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兵诉被告周霖、何亚琴、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正兵于2016年6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正兵负担。审判员 吴玉梅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彭天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