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商字第0169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安徽芜湖金泰融资有限公司与徐新春、徐新兵等海事担保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芜湖金泰融资有限公司,徐新春,徐新兵,陈志秀,陈志才,陈志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商字第01694号申请人:安徽芜湖金泰融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繁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688103656N。法定代表人:潘华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益强,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新春,男,汉族,1964年2月17日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申请人:徐新兵,男,汉族,1968年3月13日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被申请人:陈志秀,女,汉族,1962年7月17日生,系被申请人徐新春���妻。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申请人:陈志才,男,汉族,1965年9月9日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申请人:陈志友,男,汉族,1968年8月4日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申请人安徽芜湖金泰融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新春、被申请人徐新兵、被申请人陈志秀、被申请人陈志才、被申请人陈志友船舶抵押贷款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新兵所属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荻港新街道房屋的所有权,冻结被申请人徐新兵所属的牌号为“皖B×××××”,“皖B×××××”、“皖B×××××”,“皖B×××××”机动车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00万元的等额财产。申请人安徽芜湖金泰融资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芜湖金泰融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安徽芜湖金泰融资有限公司的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徐新春、被申请人徐新兵、被申请人陈志秀、被申请人陈志才、被申请人陈志友价值300万元的等额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徐新兵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荻港新街道房屋(繁荻私××号)所有权,禁止办理转让、抵押、注销等手续;三��冻结被申请人徐新兵名下的牌号为“皖B×××××”,“皖B×××××”、“皖B×××××”,“皖B×××××”机动车,禁止办理转让、抵押、注销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建新代理审判员 罗 炎代理审判员 杨 骋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易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