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终2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肖文灶与重庆巴伦支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巴伦支运输有限公司,肖文灶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民终26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巴伦支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武君。委托代理人:陈滔,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开琴,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文灶。上诉人重庆巴伦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伦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肖文灶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2015)沙法民初字第13424号民事判决,巴伦支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毅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赵文建、刘润荔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处理,并于2016年5月24日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巴伦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滔、李开琴,被上诉人肖文灶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文灶一审诉称,肖文灶于2014年9月11日到巴伦支公司从事快递员工作。巴伦支公司拖欠、克扣肖文灶工资,未依法为肖文灶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肖文灶加班工资,故肖文灶于2015年7月1日解除了与巴伦支公司的劳动关系。肖文灶于2015年8月13日申请仲裁,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肖文灶对裁决内容不服,诉至法院,要求:1.巴伦支公司支付肖文灶拖欠的工资10894元;2.巴伦支公司支付肖文灶休息日加班工资6547元;3.巴伦支公司支付肖文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910元;4.巴伦支公司支付肖文灶经济补偿金3800元;5.巴伦支公司退还肖文灶押金1000元;6.巴伦支公司退还肖文灶保温箱押金160元。巴伦支公司一审辩称,肖文灶与巴伦支公司签订的是区域代理协议,故巴伦支公司与肖文灶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肖文灶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1日,肖文灶与巴伦支公司签订《重庆巴伦支运输有限公司区域代理协议》,第三条第1项约定,甲方(巴伦支公司)有权要求乙方(肖文灶)规范经营,维护巴伦支同城快递的声誉,如果出现丢件,丢签单,丢礼券,损坏件,不及时派取件,以及引起客户投诉的,甲方有权让乙方除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外,同时给予一定的处罚。……。第四条第2项约定,甲方对乙方进行培训、指导,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指导使用相关系统等……;第3项约定,乙方须接受甲方统一管理与业务指导,并承诺无条件实施约定服务区域内的取件或派送,及时高效完成甲方赋予的任务,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理由加以拒绝或者延迟取派义务;第4项规定,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相关操作规定,乙方将已取派货物签单全部返还甲方;甲方对乙方的经营行为监督、检查;第6项规定,因乙方的原因,客户直接向甲方投诉的,甲方认为乙方确有过错,甲方直接向客户偿付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收入中扣除;第11项规定,因乙方与甲方为合作关系,乙方非甲方的员工,故乙方不在甲方公司享受任何国家赋于公司正式员工的任何福利待遇,包括国家规定的五险、婚、丧、带薪年休假等假期等;第12项规定,工作时间为每月固定休息二天……。双方签订该协议后的当天,肖文灶即到巴伦支公司从事快递员工作。2015年3月1日,巴伦支公司收取肖文灶操作保证金1000元。肖文灶工作地点为巴伦支公司设在沙坪坝区模范村的中转站,工作内容为取派件,即肖文灶根据巴伦支公司的指令,到相应地点取件;巴伦支公司将货物送到中转站,肖文灶派送到相应的地址。巴伦支公司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与肖文灶结算。工作期间,肖文灶每月休息两天,未休法定节假日。肖文灶2015年5月27日申请辞职,实际工作至2015年6月30日。巴伦支公司未支付肖文灶2015年6月份的相关费用。2015年8月13日,肖文灶就本案请求事项申请劳动仲裁,重庆市沙坪坝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巴伦支公司支付肖文灶周末加班工资6547元、节假日加班工资3437元、退还保证金1000元,驳回肖文灶其他仲裁请求。肖文灶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中,肖文灶撤回要求巴伦支公司退还保温箱押金160元的起诉,一审法院当庭口头裁定予以准许。上述事实,有肖文灶举示的渝沙劳仲案字(2015)第521号仲裁裁决书、操作保证金押金条、巴伦支公司工资表打印照片、三份通话录音及打印件、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重庆巴伦支运输有限公司区域代理协议(附保密协议),巴伦支公司举示的重庆巴伦支运输有限公司区域代理协议、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可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肖文灶、巴伦支公司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肖文灶工作期间受巴伦支公司管理、领取报酬,肖文灶提供的劳动属于巴伦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故双方劳动关系成立。肖文灶于2014年9月11日至巴伦支公司处上班,于2015年7月1日离职,虽然肖文灶、巴伦支公司签订了区域代理协议,但双方于2014年9月11日至2015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可以确认。关于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肖文灶举示了三份通话录音及打印件、银行明细对账单、区域代理协议,证明巴伦支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巴伦支公司在庭审中对通话录音及打印件拒不发表质证意见,认可向肖文灶发放了费用,但认为发放的费用不是工资。一审法院认为,肖文灶提交三份通话录音及打印件的程序合法,而巴伦支公司拒绝对该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故通话录音及打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可。在肖文灶举示的第一份通话录音中,巴伦支公司公司沙坪坝区经理吴延瑞认可双方约定肖文灶的工资第一个月3000元,第二个月和第三个月3300元,第四、五、六个月保底3600元,从第七个月起保底3800元,而巴伦支公司实际发放工资的情况为2014年9月1900元,10月3033元,11月2884元,12月2780元,2015年1月1500元,2月2004元,3月3560元,4月3520元,5月2425元。巴伦支公司在庭审中认可吴延瑞是巴伦支公司公司沙坪坝区经理,郑礼翠是公司员工,亦认可肖文灶2015年6月份的工资没有发放。综上,巴伦支公司拖欠肖文灶工资的事实可以确认,一审法院支持肖文灶要求巴伦支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0894元的诉讼请求。关于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巴伦支公司在庭审中称肖文灶每月休息两天,安排在周末,故肖文灶休息日加班的事实可以确认,巴伦支公司应当支付肖文灶休息日加班工资。肖文灶在巴伦支公司处工作9个多月,其主张20天的休息日加班工资6547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巴伦支公司庭审中称肖文灶法定节假日都加班,故巴伦支公司应当支付肖文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4924元(3300÷21.75×300%×3+3600÷21.75×300%×1+3600÷21.75×300%×3+3800÷21.75×300%×1+3800÷21.75×300%×1+3800÷21.75×300%×1),一审法院对肖文灶要求巴伦支公司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91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肖文灶称其以巴伦支公司克扣工资、未购买社保、变更合同为由提出辞职,并提交了辞职表。巴伦支公司称收到了辞职表,但辞职表上没有写拖欠工资、没有买社保、变更合同等辞职理由,并表示在开庭后两日内向一审法院提交辞职表,但巴伦支公司至今未提交辞职表。巴伦支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购买社保属实,肖文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巴伦支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因肖文灶在巴伦支公司处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不足一年,故经济补偿金应为一个月的工资。因肖文灶工作时间不足十二个月,无法计算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一审法院以肖文灶实际工作时间计算肖文灶每月平均工资为3450元,故巴伦支公司应当支付肖文灶经济补偿金3450元。关于押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巴伦支公司认可收取肖文灶操作保证金1000元,没退是因为肖文灶没到公司办理手续,故巴伦支公司应当退还肖文灶1000元押金。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巴伦支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原告肖文灶工资10894元、休息日加班工资6547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910元、经济补偿金3450元、押金1000元;二、驳回原告肖文灶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巴伦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肖文灶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双方系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2、一审法院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3、肖文灶在《代理协议》履行期间社保显示正常参保,即肖文灶的劳动关系不在巴伦支公司。肖文灶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询问中,肖文灶举示其与部门经理吴延瑞的通话记录,拟证明其与公司约定的工资待遇,吴延瑞之情,也认可,是公司授权吴延瑞与肖文灶签订工资标准。巴伦支公司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巴伦支公司是否之情不是吴延瑞来证明,而是通过巴伦支公司证明,巴伦支公司没有认可吴延瑞与肖文灶约定的工资标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综合审理情况,双方当事人上诉的争议焦点在于巴伦支公司与肖文灶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从上述规定可知,劳动关系的成立以“用工”为标准,也就是说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任务并获得报酬。本案中,肖文灶一审举示的证据,足以证明肖文灶受巴伦支公司管理、领取报酬,肖文灶提供的劳动属于巴伦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故一审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一审法院在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的前提下,认定巴伦支公司应当支付肖文灶拖欠的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巴伦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重庆巴伦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毅代理审判员 赵文建代理审判员 刘润荔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