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7民初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小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小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1350号原告: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海阳路208号。法定代表人:王彤辉,公司董事长。被告:宋小宁,男,汉族,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原告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小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小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宋小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5元,减半收取793元,由原告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清臣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宋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