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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拥军与高占平、武海棠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拥民,高占平,武海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22财保6号申请人张拥民,男,汉族,1971年4月4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粮台街金穗花园*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528231971********。被申请人高占平,男,56岁,汉族,住磴口县补隆淖镇,身份证号:1528231960********。被申请人武海棠,女,46岁,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1528231971********。申请人张拥民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二0一六年七月一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高占平、武海棠共有的位于磴口县补隆淖镇房屋一套中价值33万元的份额(房屋产权证号:巴彦淖尔市房权证磴口县字第1040316000**号)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拥民为防止被申请人高占平、武海棠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实现,申请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张拥民提供担保的张拥民所有的位于磴口县巴镇新建管区金穗花园地税住宅5号楼3单元401室(房权证磴房字第146**号)予以查封。查封期为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转让。二、对被申请人高占平、武海棠共有的位于磴口县补隆淖镇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巴彦淖尔市房权证磴口县字第1040316000**号)予以查封,保全份额为33万元。查封期为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转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爱霞代理审判员  胡 彬代理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