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4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2016)湘1124执365号眭x明与眭x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眭x明,眭x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4执365号申请人原告眭x明,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眭x教,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申请人眭x明与被执行人眭x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作出(2016)湘1124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眭x明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于2016年6月21日将被执行人眭x教搭建在其替申请人眭x明购买位于道县寿雁镇道全路的申请人门面房后��的土地上的厂棚拆除并将堆放在该土地上的物品搬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湘1124执365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勇审判员 蔡国元审判员 何路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何 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裁定终结执行;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