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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执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欧罗富五金橡胶制品有限公司、SinaBefestigungssystemeGmbH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欧罗富五金橡胶制品有限公司,SinaBefestigungssystemeGmbH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执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欧罗富五金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东省江门市潮连塘边工业小区*号厂房。法定代表人:卢永铨。被执行人SinaBefestigungssystemeGmbH。住所地Lindenstr.2,D-56587Strassenhaus,Germany.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欧罗富五金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SinaBefestigungssystemeGmbH仲裁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6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裁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20988.32欧元、赔偿出口退税损失17579.50欧元、承担律师费人民币150000元;承担仲裁费用人民币93559.80元及选定外地仲裁员的实际费用4085.96元;以上款项若逾期未付,则承担按年利率6%加计的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以(2016)粤07执1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是外国企业,无法到有关银行、工商、国土、住建等部门调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是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执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有条件执行时,将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强代理审判员  赵 斓代理审判员  黄剑波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何朝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