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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2民初1647号原告:代某某,女,1981年10月13日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83年5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予或不准予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