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民初3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3652王搏与吴娟、朱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搏,吴娟,朱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3民初3652号原告王搏,男,199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吴娟,女,1984年8月2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朱浩,男,198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王搏诉被告吴娟、朱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搏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娥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