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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3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吕家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吕家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0民初3762号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镇新山村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500952487。法定代表人孙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荣敏,女,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蒋绍平,女,198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吕家礼,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航物业公司)诉被告吕家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留微微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君航物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荣敏、蒋绍平,被告吕家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君航物业公司诉称,被告是半山国际小区的业主,按照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9月27日签订的《荣润·半山国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被告从2015年1月起应当按照75.93元/月的标准缴纳物业服务费,承担公共能耗费和二次供水加压费,然而从2015年7月开始至今,被告就再没有按照约定交纳过物业服务费及相关费用。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15.64元(2015年7月欠费56.34元)、公共能耗费110元及前述费用的违约金(从逾期交费之日起以每月所欠费用为基数以每天3‰计算至交清欠费为止),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被告吕家礼辩称,认可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被告在原告处已完善手续同意将装修保证金抵扣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不是被告拒绝交费,不存在违约,不认可违约金。希望原告退还装修保证金或直接抵扣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经审理查明,被告吕家礼是君航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半山国际小区业主。2013年9月27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君航物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荣润·半山国际物业服务合同》,对乙方提供荣润·半山国际小区物业服务事宜进行约定,合同明确约定了乙方提供的公共物业管理及服务的主要内容及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物业服务费用、违约责任,其中共用的设施、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即公共用水电费),独立计量核算,据实向甲方分摊计收,具体遵照《业主公约》执行;同日,被告吕家礼在《荣润·半山国际业主公约》及承诺书上签字,表示愿意履行、遵守《物业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所有条款。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吕家礼存在违章搭建,并于2015年2月13日、2月28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被告吕家礼认可收到整改通知书,认可存在搭建事实,但认为是否违章不应由原告认定,且不论是否属于违章搭建,原告不退还装修保证金亦无法律依据,并且在2015年2月13日的整改通知书上,被告吕家礼已同意将装修保证金转为物管费。原告认可被告陈述,但称可以转为物管费的前提是一般违规情况,如封闭露台等,因被告之后又有重大违规的违章搭建,故不再同意抵扣物管费等费用,且要求被告整改完毕才愿意退还所交装修保证金。原告多次向被告吕家礼发出书面催款通知,被告未交纳前述费用。前述事实,有《荣润•半山国际业主公约》、《荣润•半山国际物业服务合同》、承诺书、房测报告、房屋买卖合同、费用明细表、催款通知书、催费记录、收款收据、整改通知书、资料签收表、照片等书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吕家礼对原告主张的物业管理费、公共能耗费没有异议,该费用的收取系原、被告双方约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装修保证金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双方就原告暂扣装修保证金存在争议,被告据此不交纳物业服务费主观上没有恶意,不应认定构成违约。原告拒绝退还装修保证金,亦坚决不同意在本案中进行抵扣,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在本院释明后被告应自觉缴纳物业服务费,以防止小区服务水平的降低,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亦应提高服务水平,多与被告沟通交流,共建和谐小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五)项、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家礼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15.64元;二、被告吕家礼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期间的公共能耗费110元;三、驳回原告重庆君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吕家礼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留微微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蒋南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