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30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大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宁县国土资源局,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大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1030行审24号申请执行人大宁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大宁县府东街3号。法定代表人关阳,大宁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被执行人王军,男。申请执行人大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6月20日作出的大国土资罚字(2015)第0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大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罚字(2015)第0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已超过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大宁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冯文明审判员 冯 刚审判员 杨宁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宏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