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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3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金江纺织实业公司与许碧金物权保护纠纷2016民初351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某某纺织实业公司,许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3510号原告:广州市番禺某某纺织实业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191454346Q。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武平,广东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凯莹,广东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番禺某某纺织实业公司诉被告许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番禺某某纺织实业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番禺某某纺织实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番禺某某纺织实业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番禺某某纺织实业公司负担。审判员 易 洁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黎美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