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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马洪伟解除恒大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洪伟,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C}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1322执200号 申请人马洪伟,男,1963年12月5日生,汉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新村五村,居民,住该村,身份证号码:372822196312053115 被执行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加林,总经理 住所地:郯城县郯城镇南关三街37号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了(2016)鲁1322执200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现因案件需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郯城县皇亭华府小区2号楼1单元702室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林平 二O一六年七月月二十日 书记员  包德胜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拟稿纸 单 位 执行二庭 拟搞人 杨荣文 打印人 郁仲芳 校对人 张志森 审 核 签 发 标 题 郯 城 县 人 民 法 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322执200号 申请人马洪伟,男,1963年12月5日生,汉族,郯城县新村银杏产业开发区新村五村,居民,住该村,身份证号码:372822196312053115 被执行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加林,总经理 住所地:郯城县郯城镇南关三街37号 本院于年月日作出了(2016)鲁1322执200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现因案件需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郯城县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郯城县皇亭华府小区2号楼1单元702室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林平 二O一六年七月月二十日 书记员包德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