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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8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程X放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8刑初7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2016年2月14日因涉嫌放火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30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齐梅检公诉刑诉[201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放火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宫业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程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认为同村离婚村民李某某对其有好感,后来李某某与前夫到齐齐哈尔市打工并居住在一起,程某自认为感情受到伤害,遂产生报复李某某的想法。2016年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酒后来到李某某位于梅里斯区达呼店镇二合村新发屯的原住处被害人王某某(女,51岁,李某某的前婆婆)家附近,趁家中无人之机,将王某某家玻璃窗打碎进入室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被褥点燃。被告人程某在翻动物品时听见室外有动静,慌忙逃离现场,将手机遗落在现场附近。因王某某回家及时发现,将火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经侦查,被告人程某于2016年2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抓获。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程某为泄愤在居民区试图点燃他人住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同村邻里之间引发的案件,已超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被告人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曾在与本村李某某(女,离婚)一起玩扑克时相识。程某认为李某某对其有好感,但后来李某某与前夫到齐齐哈尔市打工并居住在一起,为此,程某心怀怨恨,对李某某产生报复之念。2016年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酒后来到李某某位于梅里斯区达呼店镇二合村新发屯的原住处王某某(女,51岁,李某某的前婆婆)家,趁家中无人之机,将王某某家玻璃窗打碎进���室内,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被褥点燃。当火已燃起时,程某由于害怕,用手将火扑灭,随后,程某又将电视线拽坏,翻动室内物品,这时听见室外有动静,便慌忙将还在冒烟的被褥装入被柜里逃离现场。逃离过程中,将手机遗落在现场附近。此时被王某某回家及时发现,将火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程某与李某(王某某为丈夫)达成协议,程某自愿赔偿李某经济损失26000.00元,李某对程某谅解。被告人程某于2016年2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程某、王某某的自然身份;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2月13日晚9时许民警在程某家中将程某抓获归案;3.自愿调解书,证实程某家属已代程某向李某(李军)赔偿经济损失贰万陆仟元,李某放弃对程某追究一切责任;4.2016年5月18日齐齐哈尔市气象局科技服务中心出具的天气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2月13日19时至21时齐齐哈尔市区西北风,极大风速7.7米/秒,风力四级。(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和程某都在新发屯住,于2014年夏天,在一起玩扑克时相识,对程某从来没有过暧昧关系;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家和李某家是邻居,没有看见李某家有火光或者冒烟,如果李某家着火就和我家连一块了;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10点多钟,其和丈夫程某到达呼店镇里潘桂青家串门,下午2点多吃饭时程某喝酒喝多了,下午5点多钟,程某回家睡觉了,大约晚上6、7点钟自己出门了。程某有一个直板带金边的黑色手机;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程某烧毁的被褥及衣服大约2100元,毁坏的电视2000元,拿走的背包630元,刮胡刀300元,手机600元,被褥及衣服扔了,电视卖了15元,其他的和身份证、存折找不到了。以上物品均无发票。(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当天晚上8点左右从高大成家小卖店回家,到自家院子大门时,看见屋里灯亮着,以为是其丈夫回来了,当我走到院里时,灯突然灭了,就看见一个人影从卧室往后屋的厨房跑,拽门时门还锁着,进屋后,看见地柜门都开着呢,地柜里的衣服都散落在卧室的地中间,被阁上边柜门也开着,炕上都是散落的衣服和被,被阁门翘着缝,从里面往出冒黑烟,一开被阁门,里面的被已经着火了,赶紧把被拽出来用水浇灭了。到厨房后看见厨房后窗户有一扇玻璃碎了,厨房里有个后门,后门有两道门,里面的门开着,外面的门关��。其丈夫李某有一个棕色的单肩背包被偷走了,背包里有李某的身份证和一张农业银行卡。(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程某的供述,证实其对放火的事实供认不讳。(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实现场位于梅里斯区达呼店镇二合村新发屯李某家,现场提取手机一部。李某家向北3.3米、距地面7米为电缆线,向东20米为朱忠付家,西侧为仓房,仓房向西10.6米为崔希武家。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为泄私愤在居民住宅内放火,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程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上���述,被告人程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晓华审判员  张桂秋审判员  付 义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翟 峰本判决书所引用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