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02执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烟台凯杰建材有限公司与烟台利嘉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凯杰建材有限公司,烟台利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凯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蓝德路13号。被执行人烟台利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2号36幢(海港商务A座)4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芝民一初字第59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烟台利嘉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利嘉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烟台利嘉置业有限公司在其银行帐户内的存款20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迟晓乾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仵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