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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经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秦皇岛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百世宜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百世宜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经初字第1973号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秦皇岛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檀东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英超,河北法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百世宜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广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守天,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秦皇岛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百世宜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秦皇岛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百世宜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秦皇岛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百世宜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秦皇岛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予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百世宜人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反诉费9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周 旭审 判 员  李春元人民陪审员  刘瑞玲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卢鑫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