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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刘建胤与杭州卡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盛世长城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胤,杭州卡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盛世长城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8执483号申请执行人刘建胤,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杭州卡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870号柏悦轩1205室,组织机构代码:56301552-1。法定代表人陈枫。被执行人杭州盛世长城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干区迪凯国际中心2304室,组织机构代码:68580404-3。法定代表人陈枫。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8民初001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建胤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到2016年7月1日,被执行人杭州卡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盛世长城担保有限公司尚有案款382553元未履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卡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盛世长城担保有限公司暂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8执4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纯海执行员  陈 波执行员  陈明雷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伟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