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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孙中华与刘彦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中华,刘彦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2民初146号原告孙中华,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孙鲁琦,男,195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刘彦,女,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孙中华与被告刘彦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中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鲁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中华诉称,2014年被告刘彦借用原告的平安银行信用卡1张,共透支11213.14元,且被告始终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按时向银行还款。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并给原告的银行信用造成不良影响,经原告多次协商催要,均未果。请求:1、判令被告将借用原告的平安银行信用卡账目11213.14元还清,并归还信用卡;2、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信用损失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孙中华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2、银行还款凭证一份。被告刘彦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原告孙中华借给被告刘彦平安银行信用卡6225250126673232一张,被告刘彦承诺每月按时还信用卡的借款,2015年7月28日被告刘彦向原告孙中华出具了借条,承诺于2015年12月20日归还信用卡给原告孙中华并还清信用卡借款。后被告刘彦没有向原告返还信用卡,2015年12月5日被告刘彦持信用卡应还款11213.14元,因被告刘彦未还,2015年12月26日原告孙中华向涉案信用卡内支付11213.14元。本院认为,被告刘彦借用原告孙中华的信用卡,双方之间形成借用合同关系,被告刘彦应当在约定到期后及时偿还借用原告的信用卡,被告刘彦在使用原告的信用卡期间,应及时将消费款项向信用卡偿还。由于被告刘彦未及时还款,致原告孙中华偿还了11213.14元,被告刘彦应当向原告孙中华赔付。原告孙中华要求被告赔偿信用损失没有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彦给付原告孙中华平安银行信用卡622525012667323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刘彦赔付原告孙中华人民币11213.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孙中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元,由被告刘彦负担。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先胜人民陪审员  丁 惠人民陪审员  李宗善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孙爽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