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3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董永鹏与吕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鹏,吕俊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民初3781号原告董永鹏,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李年启,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翠,��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俊峰,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现住即墨市。原告董永鹏与被告吕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年启、杨翠和被告吕俊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永鹏诉称,2014年,被告购买原告服装,经双方结算2014年7月18日被告欠原告13202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法院,要求被告偿付原告货款132027元及利息11882元,合计143909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吕俊峰辩称,被告不欠董永鹏的服装款,被告是与原告前丈母张雪���发生的买卖服装业务,不是从董永鹏处购买的衣服,与原告没有发生业务关系,且没有发生这么大的金额。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交证据如下:1、2014年7月18日送货单一份,证明被告吕俊峰共拖欠原告货款132027元,被告已签字确认;2、2014年3月23日至7月17日送货单一宗,证明自2014年3月23日开始,原被告之间发生多次买卖服装业务,双方的交易习惯是原告向被告发货,累积多次以后,被告向原告合计出具欠款数额,其中2014年6月1日的送货单中签名确认了以前欠款金额。2014年4月6日给付原告6000元,2014年5月31日给付5000元,2014年6月2日给付5000元,2014年7月17日转账给付6000元,在送货单上均已载明,且已扣除。被告质证意见如下:1、2014��7月18日送货单真实性不认可,被告不确定是否签过名,送货单是伪造的,单子上的数额错误。后经被告再次确认,对该签名予以认可;2、2014年6月1日的送货单上的签名被告不确定是否签过名,其他的送货单与本案无关。后经被告再次确认,对该签名予以认可。被告提交证据如下:1、银行转账记录一份,证明2014年7月17日,被告向张雪云预付了2014年7月18日的货款6000元;2、提交出库单打印照片10张,证明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系伪造的。原告质证意见如下:1、真实性没有异议,该汇款单当时被告通过原告的前岳母张雪云的银行账户支付原告货款6000元,在2014年7月17日送货单中已将该款扣除;双方之间交易从没有先预付过货款,都是先送货后结算;2、被告提交的证据系复印件,也没有原告的签字,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不予认可。经本院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自2014年3月23日开始发生服装买卖业务,后经原、被告合计,截止到2014年7月18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32027元。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有签名两张送货单金额不认可,认为系原告后加上的,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且没有提交自己手中的送货单,称已经丢失。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送货单、银行转账记录、照片等在案佐证,并经当庭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原告持有送货单,且最后一份送货单有被告签名,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院通过质证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可以看出每张送货单能够与有被告签名的送货单衔接起来,且被告提交付款证明即银行转账记录在送货单上也已载明,被告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原告的送货单上的金额是伪造的,为此,本院对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偿付货款132027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本院支持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俊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董永鹏货款132027元,并承担以132027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3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8元,由原告负担178元,被告吕俊峰负担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建钢人民陪审员 李乃华人民陪审员 陈绪江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朝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