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4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熏兰、黄焕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熏兰,黄焕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4执47号申请执行人李熏兰,女,1971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黄焕辉,男,1970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上犹县。申请执行人李熏兰申请执行黄焕辉(2016)赣0724执4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向有关部门、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黄焕辉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车辆登记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2016)赣0724执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桂泉审 判 员 谢晓煌审 判 员 袁 钦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