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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3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7-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建胜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3执34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建胜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男,汉族,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谢海如。被执行人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法定代表人:符林强。安阳市建胜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54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阳市建胜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545号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刘 炳审判员  杜连鹏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杨 剪 百度搜索“”